婚前財產是否因為結婚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
婚前財產是否因為結婚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所以,婚姻法律師提示即將邁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在不影響雙方感情的前提下,如果可以以約定的形式明確雙方各自的婚前財產,最好采用此種方式,否則結婚以后,如果出現夫妻感情不和無法調解需要離婚的情況時,在無法證明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的情況下,通常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