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丈夫一個在邯鄲工作,一個在邢臺工作,婚后一直分居兩地生活,最近我們決定離婚。我們原來是在邯鄲安的家,共同擁有一套房子和必需的家用電器,價值40萬元
編輯同志:
我與丈夫一個在邯鄲工作,一個在邢臺工作,婚后一直分居兩地生活,最近我們決定離婚。我們原來是在邯鄲安的家,共同擁有一套房子和必需的家用電器,價值40萬元。他在邢臺還有一套房子和一部汽車及一家公司,價值60萬元。請問,離婚時我們的這些財產應該如何分配?讀者周琴周琴讀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據此,你與丈夫離婚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他應補償給你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