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自由的限制
夫妻財產約定的性質為夫妻財產契約,自應受契約自由原則的調整,訂立這種協議還是不訂立這種協議,訂立什么內容夫妻財產約定,在婚前還是在婚后訂立這種契約,以及這種協議訂立后能否變更或解除,原則上均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但立法對這種自由及自由程序仍有很多限制。(1)夫妻財產契約訂立的時間限制,對此限制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準許婚前約定;二是準許婚前約定特殊情況下準許婚后約定;三是既準許婚前約定,也準許婚后約定,對此我過法律未作硬性規定,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可以是婚前、婚時或婚后。(2)夫妻財產約定內容的限制,應只限于夫妻財產,即夫妻雙方或一方及婚后財產。約定的內容應包括財產的歸屬權
管理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及債務清償等,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對這幾種權能是可以自由選擇適用的。(3)夫妻財產契約的變更與撤銷,一些國家規定在夫妻約定財產后不得變更或撤銷,我國新《》沒有這種規定,原則是準許變更和撤銷的,夫妻對其財產進行約定后,若情況發生變化,原約定的內容不適應夫妻生活需要時,當事人雙方可對原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但應按原有的程序進行,若約定缺少有效要件,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撤銷或者宣布原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