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的前夫因外遇逼得太緊,急于與我離婚。在與我簽訂《離婚協議》時,前夫對63萬元存款、1套住房、2個鋪面等均予以放棄,全部分割給我所有。剛辦了后,前夫就以《離婚協議》顯失公平為由,要求對放棄的財產重新進行分割。請問:前夫的行為有法律依據嗎?
本版編輯請袁仕友法官解答如下:離婚時,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上作出很大的讓步,可離婚后又出爾反爾,以顯失公平為由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對這種案件,《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可見,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協議不是兒戲,一旦簽訂,當事人原應當遵守。當然,它也不是絕對有效。該《解釋(二)》第九條進一步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從機主來電反映的情況看,只要機主前夫不能舉證證明機主與他訂立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時實施了欺詐、脅迫等行為,該協議就不得變更或撤銷。“顯失公平”,亦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變更或撤銷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