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財產分割協議,是否能作為訴訟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依據?
一、
協議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訴訟離婚時是否能作為證據使用?
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有這樣的事發生:
雙方已經同意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的割達成了協議。如:男方支付女方**元。 然,因在某件事上,雙方意見不一致。難取統一。以又走向了訴訟離婚的途徑。于是,在財產分割時,女方舉出原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作為分割財產的證據,向男方主張**元。
這份協議,此時此刻,是不能作為分割財產的訴訟證據使用的。
這份分割財產的協議有效是有條件的。即是個附條件的協議。是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才能成立。雙方沒有達成最終協議離婚,而是走向了訴訟離婚,該協議就沒有生效。
二
現實生活中,還有這樣這事情:
雙方感情保鮮時,達成了一份看似一開玩笑的好玩協議:若一方變心,提出離婚,則支付給另一方**元。或者是,把家中的財產全給不變心的一方。
當雙方生活陡起風浪,婚姻的小船不再揚帆,法庭之上,沒有變心的一方舉出這份證據作為分割財產的證據。
這份證據,應該得到法庭的支持。
同樣,這是一份附期限的協議,是在一方提出離婚這樣的法律事實發生時生效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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