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張萍(化名)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購買房屋一套,付款方式為銀行按揭。之后辦理了銀行按揭手續。2007年6月張萍與趙義(化名)登記結婚,1年后辦理房屋登記手續,2009年雙方離婚,但對房屋權屬問題爭執不下。女方認為是自己婚前購置的財產,自己是按揭貸款人,房屋應屬于自爭執不下。女方認為是自己婚前購置的財產,自己是按揭貸款人,房屋應屬于自己所有。而男方認為,房子是婚后登記并辦理的房產證,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貸,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住房制度改革,離婚時此類按揭房屋糾紛層出不窮。
■專家看法:陜西律師李佳認為,目前法律對此尚無明確規定,但正在討論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草案)第13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銀行按揭貸款,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補償。一旦司法解釋出臺,該規定將明確如何處理此類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