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軍(化名)、王芳(化名)于2002年1月10日在鄭州市金水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一般,無婚生子女。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2002年9月,張軍到北京工作,兩人就一直分居生活。后來,王芳因病住院治療,張軍也沒回家照顧王芳。
既然雙方感情淡薄,張軍于2005年12月16日向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與王芳離婚。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軍、王芳雙方雖系自愿登記結婚,但婚后不珍惜夫妻感情,常為瑣事發生矛盾,長時間分居,且王芳在患病期間,張軍也未盡到照顧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遂準予二人離婚,并對二人現有財產進行了分割。
然而,王芳并不服該判決,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王芳稱,她和張軍還有部分財產未依法分割,張軍的養老金、住房公積金也應進行分割。張軍則認為,王芳的上訴沒有道理。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金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王芳上訴主張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張軍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法院遂重新作出判決,支持了王芳關于分割養老金、住房公積金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