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1)未婚男女,即將進入婚姻的未婚男女因為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方面的問題。
(2)已婚夫妻,結婚多年的已婚夫妻也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不涉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同財產,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通常情況,配偶必須要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能辦理此公證事項,因為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管理等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
2、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3、怎么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1)填寫申請表格——不得委托他人。準備好相關材料,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2)公證處受理審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3)確認簽名。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