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申辦該協議公證須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管轄,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者還須提交結婚證書;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寫有困難的,公證人員可代寫;有關的財產證明;公證員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二、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
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在婚后的使用、維修、
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后)債務清償作出約定。
四、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公證的法律后果
夫妻財產約定書生效后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產權歸屬問題發生變化。這是協議當事人都容易明白的。產權發生變化之后,基于財產的收益、處分等問題也發生變化。如銀行存款的利息、房產的增值部分、股權的股息等等財產這些既不屬于工資、也不屬于經營所得,這些也當然的歸產權人所有。這些間接后果容易被忽視,在辦理公證中我們應當提示。個人財產由個人處理,共同財產夫妻有平等的處理權,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共有人的共同同意。如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處理財產對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基于我國的登記制度,夫妻財產往往只登記一人名字,很多夫妻共有財產屬于“隱名共有”。因此存在財產登記人在處理財產,而不是實際所有人在處理財產。如對于男方婚前房產,雙方約定歸女方個人所有,但是產權人名字不變更,這就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房產,因此在辦理公證時應當提醒變更登記,達到產權登記人于實際所有人的一致。同時應當告知,按照相關規定,登記人可以處理財產,如不變更登記可能給實際所有人造成損失,也要造成實際所有人無法處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