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革,老年人已成為社會的普遍現象,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再婚后又離婚時發生財產糾紛的問題。《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財產,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在此情況下,就需要婚前。
一、對夫妻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
夫妻財產公證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公證兩種形式,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既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產生。
《婚姻法》規定,結婚前的財產屬個人所有。男女雙方也可以依法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約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的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未婚夫妻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三、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關鍵所在。
《婚姻法》第30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由此看來,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輕人的結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然而現實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問題是,喪偶或者離異的老人不在少數,而老年人再婚則障礙多、阻力大。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財產的歸屬問題造成了老年人的再婚障礙,解決好老年人的財產歸屬問題,是解決老年人再婚自由的關鍵。
四、老年人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的作用,可以減少婚姻中發生的糾紛。老年人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老年人再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總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們對于老年人再婚前財產公證的進一步認識,將極大地推動老年人婚前財產公證事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加大老年人再婚前財產公證的力度,為減少婚后財產糾紛,穩定家庭,促進社會和諧將起到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