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律網免費法律咨詢:
我和前夫婚后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2008年底,由于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約定該套房屋在作價后歸我所有,在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后的一年內,將產權過戶到我名下。但由于房價不斷上漲,前夫認為他吃了大虧,拒絕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還說當初把房子給我他是被迫的,對他很不公平,要到法院起訴撤銷離婚協議。房管部門辦理,但他們卻答復說,必須要有法院的判決才行,否則就必須前夫到場簽字過戶。對此,我很不理解,難道離婚協議沒有法律效力嗎?
請問:為什么不能憑離婚協議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前夫說的起訴撤銷離婚協議能成立嗎?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您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實質上涉及到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及是否具備強制執行力。
離婚協議是基于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對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的處分。因此,離婚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當事人因履行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方具有強制執行力。所以,離婚協議的性質決定了它并不具備強制執行力。實踐中,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大中城市的房管部門即以此為據,對僅憑離婚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單獨辦理房屋過戶不予受理。
對您所提的第二個問題,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離婚協議可以反悔,但要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但同時要符合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綜合上述,建議您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夫履行離婚協議的內容,協助辦理房屋過戶;如對方拒不履行,則可持生效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