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時代、快速的社會發(fā)展,以按揭的形式購買房屋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現(xiàn)象。房屋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一作為一種基本的條件而幾乎是必不可少的。能擁有一處房產是生存的需要,而擁有幾處房產則可以看作是一種經濟實力。當夫妻之間的關系開始破裂并最終走向離婚時,對于按揭房屋的爭議,由于其價值高,用途大而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而由于法律對這一現(xiàn)象并沒有很明確的規(guī)定,從不同的角度分析往往會有不同的結果。本文擬就從離婚訴訟中就按揭房的一些爭議問題作一下探討。
一、婚前一方按揭購買并取得房產證,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對此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于一方以婚前以個人財產購置房屋并取得房產證,實際上一方已經取得了對該房屋的所有權,房屋的所有權是歸一方所有,因按揭行為而與銀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所有權的歸屬沒有直接必然的關系,從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是無疑的,同理,對銀行所欠的債務,則可以視為是一種個人債務。對于在婚后還貸的情況,不論是一方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的,實際上可以視為是對一方的個人債務進行返還。因此,如果因為離婚另一方要求對此房產進行分割,另一方只能得到一方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對銀行所償還的貸款數(shù)額的一半。
由于房屋的特殊性,可以經過一個時間后升值,對升值部分的分割,由于房屋的取得是在結婚之前,其升值雖然是發(fā)生在婚后,但是不屬于一種投資或收益性行為,升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從升值部分是否為收益來考慮的,因此,對于升值的部分,另一方是無權取得的。但是,如果一方在婚前購買了一套以上的房屋,那么,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公民擁有一套房屋是生存的需要,而擁有兩套房屋則應當視為一種投資了。對于另一套房屋的升值部分應當作為一種收益,也就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另外,如果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對于房屋進行了裝修等,則是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內的一種投入,應當由房屋取得人對另一方支付裝修款的另一半。
二、婚前共同出資首付購買房屋,取得房產證,婚后支付按揭款的房屋如何處理?
婚前由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的并取得房產證,雙方共同出資,并且在房產證上也注明房產所有人為雙方,婚后,不論是以一方還是雙方的財產返還按揭款,這套房屋應當為共同財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共同財產又可以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對共有財產分割時,如不能證明共有關系為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其為共同共有。能夠證明按份共有關系的,視為按份共有,共有人各方則對該共有財產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額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實踐中,一般情況下,情侶在婚前購買房屋時,是不會對購置房屋的份額進行約定的,那么在進行分割時,如果不能舉出證據(jù),也就只能視為共同共有。
對于具體的分割方式,1、如果按揭款已完全還清,則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對于房屋分割的規(guī)定來執(zhí)行。2、如果按揭款沒有完全還清,如果貸款人一方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并取得房屋所有權,則應當支付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款;3、如果雙方主張對房屋的所有權,此種情況出現(xiàn)后如何來進行處理,均筆者了解,各地法院的實際做法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認為如果是在夫妻雙方名義辦理了抵押按揭手續(xù),直接將房屋處理歸非貸款方所有,則勢必要辦理所有權人的變更登記手續(xù),而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很可能會以借款人的償還能力降低為由,要求提前償還貸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財產進行擔保而引起糾紛。故對該房屋不作出處理;有的法院則認為另一方的請求合法,則直接支持這一請求;也有的法院對這一請求不予支持。筆者認為,鑒于在按揭行為中涉及到第三人,也就是銀行,如果在對一方所有權進行確定的同時,應當對今后按揭款的承擔進行確定。銀行進行按揭的行為,有著相應的人身依附性,其貸款行為只是針對相應的人。在此種情況下,筆者斗膽提出另一種方案:法院對本案應當中止審理,并由主張所有權一方與銀行進行房屋按揭的變更,也就是進行轉按揭。如果不能對房屋進行轉按揭,則應當從保護善意第三人銀行的角度,只能判決房屋所有權歸還貸人所有,然后直接確定由還貸人對銀行還貸。這一種方案實際上是對另一方能力的許可,但同時又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4、如果貸款人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征循另一方的意見,如果愿意取得房屋并能夠進行轉按揭,則房屋所有權由另一方取得;而如果同樣不愿意主張所有權或不能進行轉按揭,則將該房屋進行拍賣并平均分割拍賣款。
三、婚后以按揭形式購買房屋并取得房產證,以一方財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還款,如何進行分割?
對于此種情況是比較好認定房屋的性質,也就是說不論是登記在哪個人的名下,均應當視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涉及到是清按揭款的情形下,其分割的方式可以按照本文中的第二種情況來進行分割。其中要把握一個是涉及到保護善意第三人即銀行的利益,另一個就是有利于實際使用和分割的原則來進行,同時,對于其中的增值部分,也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來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