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律網免費法律咨詢:
因感情不和,我與妻子決定協議離婚。年初時,我們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二手房,房產證目前還沒辦理好。在分割財產時,我們對這套住房的歸屬權產生了分歧,雙方都想擁有住房,補貼給對方錢款。我們請求法院作出判決,法院卻說,對于沒有拿到房產證的房屋,還不能分割,請問是這樣嗎?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你和妻子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這套房屋,由于房產證還沒辦下來,從法律意義上說,你們還沒有取得這套房屋的完全所有權,它的所有權仍屬于原房主(法律規定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以房屋登記為準)。因此,這套房屋在房產證辦下來之前,還不能認定為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這類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如果夫妻雙方對于歸屬權存在爭議,那么法院不宜作出歸屬權的判決。除非你們夫妻能夠接受法院的調解,通過協商的方式,在離婚調解書中對房屋的歸屬作出雙方都認同的約定。比如說,你們同意在拿到房產證之后,房屋歸妻子所有,妻子給付丈夫錢款。那么,法院可以判決調解書生效,這套房子的歸屬權就有了法律的保障。
但是,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對此不同意,調解不成功,那么房屋的歸屬權便會擱置,法院不會判決這套房屋歸誰所有。但是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房屋由誰居住,比如判給生活較困難的一方居住;或者房屋如何使用,比如雙方都同意把房子租出去,平分租金。等到房產證辦下來之后,你們可以通過另行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或者析產糾紛,再對房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