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先生與于女士于2005年登記結婚,婚后不久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蘇先生名下。幾年之后,他們發現兩人的生活習慣有很大差距,感情越來越淡。2011年初于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平分兩人的財產。可蘇先生卻以各種理由推托,致使案件延遲了一個多月才開庭。
就在法院審理此案時,于女士對蘇先生拿出的證據大吃一驚。原來,蘇先生拿出的房屋產權證上寫著的是另一個人的名字,而這個人是蘇先生的母親。原來,就在延期開庭的這一個月時間里,蘇先生將房屋賣給了自己的母親,并進行了過戶,該房屋已經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了,沒辦法于女士只好先選擇了撤訴。為將房屋權屬弄清楚,于女士請教了律師,在這種情況下她應該怎么辦呢?
律師點評
遼寧論典律師事務所房地產專業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后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該房屋雖然登記在蘇先生個人名下,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物權法》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而蘇先生在處理房屋時,并沒有經過于女士的同意,屬于無權處分。蘇先生的母親在明知兒子被起訴離婚的情況下,為了轉移財產,而與蘇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損害了于女士的利益,因此該合同應當無效。雖然房屋已經過戶,但蘇先生的母親并不屬于不動產買賣中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因此于女士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以蘇先生和他的母親為被告,請求法院認定該房屋買賣行為無效,根據法院判決變更房產登記。
律師提醒,在離婚案件中,有一部分當事人為轉移財產制作出各種假合同、假訴訟等,為了避免以上情況,建議當事人在起訴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