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父母張某帶著兒子的身份證、戶口本,來到公證處要求為兒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原來,張某的父母出錢為兒子買了套房子準備結婚用,但又怕自己的孩子發生婚變,同時受傳統意識的影響,以為自己現在買的房子會在孩子結婚一段時間后變成夫妻共同產,在孩子離婚的時候自己的辛苦錢會無辜的給女方一半,便來到公證處要求給兒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目的就是想證明房子是兒子一個人的,但還不想讓兒子的女朋友知道,怕影響雙方的感情。沒想到被公證人員告知這種公證不能代辦,只能當事人雙方本人親自來公證處辦理,最后只能悻悻而歸。
最近,經常有父母拿著兒子、女兒的身份證、買賣合同或者房產證,到公證處要求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但他們卻均被告知不能代為幫孩子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因為這種公證不能由父母代辦,也不能由一方單獨來辦理。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要對自己婚前的財產進行公證,證明婚前的財產歸一方所有,需要男女雙方拿著身份證件和財產證明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辦理。
其實,張某父母的擔心其實也是沒有必要的,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除夫妻雙方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外,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張某父母在婚前為他買的房子,如果張某和他的女友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是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