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的性質是什么?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把彩禮看成是一種贈與行為,但這種贈與是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所以它不同于一般的無償贈與,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其次是彩禮到底包括哪些?戀愛期間的所有贈與是否都應該返還?
雙方見面時的見面禮、訂婚期間送的禮錢、婚前的嫁妝以及貴重首飾、家電、舉辦婚禮所用的花費是否都屬于彩禮,在實踐中,往往是爭議的焦點。對此,筆者認為如下不屬于彩禮:第一,結婚前后的共同花費,如舉辦婚禮酒席、生活花費。第二,屬于贈與性質的財物,如,在戀愛過程中,不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首飾、禮物、信物等。而對于非金錢的彩禮,比如首飾,家電等,如果確實為一方所提供,可以認定為彩禮,進行分割,或作價補償。
彩禮可以返還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因此,符合上述情形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彩禮應該返還多少?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換為夫妻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2、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方請求返還彩禮,一般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并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返還的數額。
一般情況下,如果女方因此患病,若此病不排除男女方情感的關聯性,那么返還彩禮的數額應排除治病的錢數。如果女方在與男方同居期間懷孕流產,那么結合男女雙方有同居關系及女方曾流產的事實,從照顧婦女身心健康原則考慮,法院應酌情認定返還部分彩禮。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誰來舉證?
1、對彩禮是否應該返還是否符合法定情節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是否具有彩禮返還的法定情節,由主張返還方負舉證責任。
2、對彩禮數額有爭議的,爭議焦點為彩禮的實際金額。由各方就各自主張負舉證責任。
騙取彩禮的行為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由于社會現實的復雜性,有的人既與這家定親,又和另一家訂親,最后選擇贈送彩禮較多的那家結婚。甚至有的人通過欺騙的手段獲得彩禮后,就再也找不到結婚的人了,也無法聯系到任何與其相關的人,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到刑法上的詐騙罪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因此對于涉嫌通過訂親騙取彩禮的行為,可以詐騙罪進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