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贈與算彩禮?
值得關注的是,產生糾紛的男女或者說兩個家庭,對于什么樣的贈與屬于彩禮,認識上是有巨大偏差的。
由于《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男方起訴時,往往把戀愛過程中所有給付女方的財物都視為彩禮,但女方只認可男方給付的大宗金錢,至于給付的財物等,如果并非主動索取,一般認為是贈予。
到底哪些贈與算彩禮,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目前法官們多認為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一旦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被解除,贈與彩禮的緣由消除,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
因此彩禮應當至少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基于當地風俗習慣,并以訂立婚約為前提條件和基礎。如果男女雙方沒有婚約,或當地沒有給付彩禮的風俗習慣,那么雙方之間發生財物給付行為就不是彩禮,而是一般的贈與行為。二是彩禮的價值按照當地生活水平屬于數額較大。如果給付的是價值較小的物品或少量現金,比如見面禮,目的在于增進感情,則不能認定為彩禮。
2、處理有關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對彩禮問題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在處理有關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在中國的傳統習俗中,兒女的婚姻被認為是終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辦,送彩禮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為家庭共有財產。而在訴訟中大多數也是由當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訴,因此應訴方以起訴人不適格作為抗辯時,法院不應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對于被告的確定問題也是如此,訴訟方通常把對方當事人的父母列為共同被告,要求他們承擔連帶責任,一般習俗是父母送彩禮,也是父母代收彩禮,故將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妥。
(2)應注意把握彩禮返還的范圍。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發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適當返還。在實際生活中,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于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處理方式上應當靈活把握,真正體現公平原則。
(3)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