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彩禮的界定
彩禮是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經中間人(媒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那么是不是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所給付的財物,一概均視為彩禮?如果不是,哪些應當作為彩禮?哪些不應當作為彩禮?
目前,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現實問題,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著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彩禮僅指基于婚約關系,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所給付對方的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現金,也包括貴重實物。比如相當多的地方要求“三金”,如果不認定為彩禮,既不符合實際情況,也會引起人民群眾對法律規定的質疑。
實踐中,現金彩禮一般比較容易理解,比如大、小見面時傳柬的現金,一般都由介紹人轉交女方家庭,數額多少不等,由于見證人比較多,當事人也較容易舉證。但實物彩禮就存在著認定上的困難。比如一部手機,一只手表,是屬于彩禮?還是戀人之間的一般贈與?這就需要結合當地實際,謹慎認定。雙方訂立婚約后,按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物品,其數額或價值應當符合當地的一般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數額,但是,最起碼要符合彩禮所具有的擔保性質,要符合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如果給付的是煙、酒、食品、衣物等易損耗的日常用品以及價值較小的用作紀念的物品,包括請客招待的物品,則一般不能認定為彩禮。實踐中,也有當事人提到“壓歲錢”之類的問題,系訂親之后,男女雙方互走親戚時,雙方父母按傳統習俗給予晚輩的禮金。雖然該項禮金的給付發生在訂婚期間,但雙方互有給付,一般不屬于彩禮的范疇。再有就是為對方家庭或親屬紅白喜事所支付的錢物,這些支出雖然也是由于雙方訂親之后才引起,但考慮到農村的實際情況,這種人情花費和支出,也不宜認定為彩禮的范疇。
2、解除婚約后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在生活中,結婚索要彩禮現象仍然存在,因彩禮引起的糾紛也不斷增多。我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俗稱訂婚。訂婚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男女雙方自愿訂立的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男女雙方可以訂婚,也可以不訂婚,已經訂婚的男女雙方可以按照當初訂立的婚姻而登記結婚,也可以向對方宣布解除婚約,并且無須經得對方同意。但是,婚約解除后,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先提出解除婚約,任何一方都有權要求對方返還索要的彩禮。如果對方不予返還索要的彩禮,可以向對方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不過,一般情況下,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等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對于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盡量返還。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