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彩禮還有個知名案例,《非誠勿擾》女嘉賓孫某與鄂某的寶馬車之爭。當時,孫某與鄂某通過非誠勿擾節目相識后結對成功,隨后在二人交往中,孫某稱她打算與鄂某結婚,想讓鄂買輛寶馬車。不久,鄂某購置了一臺寶馬車,作為彩禮對孫某下聘,并將車掛在了孫某的名下。讓鄂某意想不到的是,雙方還沒來得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孫某便單方面悔婚,突然消失在他的生活中。無奈之下,鄂某將孫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車輛購買款30萬。當時,這個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雙方購買寶馬車是否為彩禮而轟動一時。最后,法院判定,鄂某購買寶馬給孫的是彩禮的性質,而不是一般的贈與,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如果婚姻沒有締結,孫應當返還彩禮。此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幾個典型婚姻家事案例里,山東一個典型案例就是因收受彩禮而未結婚隨后產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最終,法院判決悔婚方退還了收取的彩禮。
彩禮說起來簡單,但現實生活里發生的狀況卻是五花八門,比如前面提到的孫某寶馬案中,鄂某在給孫購車的過程中,沒有意識到孫可能反悔的風險,直接將車過戶在孫的名下而沒有留下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是彩禮而不是普通的贈與。還有男方送彩禮時,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比如我老鄉的情況,男方的父母親在外地,兩個人已經領結婚證后,男方的父母聞信匯過來十萬元,請女方轉交給其父母親。這十萬元的性質要界定起來就比較吃力。如果沒有充足的證據,或者這筆錢會被看做男方父母親對夫妻兩個的贈與。
嫁妝
嫁妝這兩年也是個熱門話題,我們有時會看到網上曬富豪嫁女時候陪嫁的夸張,滿身披金戴銀,滿箱的現金、大額的支票等等,令網友們瞪目結舌。所以,結婚時不光男方出彩禮,富裕家庭女孩子的陪嫁也不是個小數目。但是,一旦夫妻兩個人過不下去了,這些陪嫁又會成為雙方爭執的焦點!
關于嫁妝,目前我們國內立法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按照嫁妝的性質,通常專業人士把它定義為女方父母親對女方的一個贈與行為。但是贈與的時間點不同、贈與的方式不同、贈與的物品不同,法律后果會有很大不同。娟姐大概歸納了下情節,只能說提供個參考意見,并不能窮盡生活中的各種狀況。實際中,女方的嫁妝怎么給、給到什么程度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