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金是何種屬性?
其實我國現行的法律并未明確認定其性質。而理論上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是把交付聘金的行為當作為附義務的贈與,即欲締結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贈與一定的財物給另一方當事人,而另一方當事人負有與贈與人締結婚姻關系的義務,如果接受聘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該項義務,則贈與人可以撤銷該項贈與。但存在的問題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當事人具有婚姻自由,結婚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若規定為義務性質,可能會導致被更大的矛盾。
第二種是把聘金作為一方為促使婚約的履行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定金,如果給付聘金的一方毀約,但其無權要求返還聘金,而接受聘金的一方毀約,則應返還聘金。此說法應該是更符合中國傳統習慣,根據習俗,男方向女方交付聘金,則意味婚姻關系確定下來,雙方自此可以未婚夫妻相稱。但問題在于如果嚴格依照定金罰則,收受定金(聘金)的一方悔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聘金),而實踐中一般都不存在雙倍返還的可能。
二、聘金能退還嗎?有何依據?
根據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條里面所說的彩禮就是聘金,而且這里還必須限制指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其中第(三)項中所說的情況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按照習俗給付聘金,或者為了所謂“面子”支付大額聘金,從而導致其本人甚至家庭生活水平急劇下降,甚至債臺高筑的現象,直至離婚時,男方家庭也尚未能從給付聘金導致的生活困境中擺脫出來,或未能還清因給付聘金所欠的錢。
三、騙取聘金構成的犯罪量刑
我們常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而在法律的角度來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收取聘金行為,就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詐騙罪。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廣東高院曾在答復廣州中院時指出,鑒于普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所以我省在適用《刑法》第266條的時候,應當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第21條關于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中山、東莞、江門市及其所轄市、縣、區以5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陽、汕尾、梅州、河源、肇慶、韶關、清遠、陽江、云浮及其所轄市、縣、區以4萬元以下為“數額較大”,4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為“數額巨大”,4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