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2014年2月,女子趙某某與蔣某某結為夫妻。同年6月,趙某某起訴與丈夫蔣某某離婚,海原縣法院經審理判決,趙某某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退還蔣某某彩禮9萬元。2014年12月25日,因趙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蔣某某向海原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5年初,執行人員經多方了解,找到了在賓館打工的趙某某,向她釋明了應承擔的法律義務,但其以反鎖房門、隱藏隨身財物等方式拒不配合,并辯稱彩禮已全部用于婚禮支出,現無能力退還。但蔣某某提供的一份存款回執單表明:2014年4月,趙某某的賬戶曾有一筆4萬元的存款。在說服、教育無效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在趙某某拘留期間,執行人員還查明,她曾購置院落一處,協議簽訂日期是2011年2月17日,但經調查核實,實際購置時間為2014年7月30日,這充分說明趙某某通過篡改購房時間,意圖隱藏其婚后所收的彩禮。在上述證據面前,執行人員做了大量說服教育工作,但趙某某仍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
最終,海原縣法院認定,趙某某在具備執行能力的情況下,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情節嚴重,致使該判決無法得到執行,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于是將有關材料移送海原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目前,趙某某已被海原縣公安局以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律知識拓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