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后,贈與的貴重禮物和大額的金錢是否可以要求返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主要在于認定其所給付的禮物的性質,是否屬于贈與。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民法通則》第72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或見面時雙方父母的金錢和物品的給付,屬于贈與合同,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受贈方成為贈與物的所有權人,一般不予返還。
戀人之間相互往來為培養雙方之間的感情交流而贈送的物品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是愛情甜蜜的見證,一般屬于贈與性質,雙方可以不予以返還。但貴重的珠寶首飾,以締結婚為目的給付的金錢應是彩禮,按照《婚姻法》關于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來調整,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回彩禮,必要時可以到法院起訴。
因此,陳小姐若起訴要求男方返還見面禮這一訴請可能不能得到支持,由于其主要是發生在日常開銷中的贈與行為,不具備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性質,故適用贈與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單方給付合同,主要受《合同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