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未婚妻訂婚酒已辦一年多,沒有夫妻之實,經多次請求,對方仍不愿意跟我領結婚證,并多次提出分手。我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婚時交付的十二萬元彩禮嗎?
臨川 吳某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可知,既然你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沒有共同生活,你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對方不退還的,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作者單位:江西省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