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黃某某之子因身體上有缺陷,一直在為尋找媳婦發愁,被告金某某之女存在智力缺陷,為尋找婆家亦是父母的一塊心病。2012年4月,兩家經被告親友介紹欲結為秦晉之好,于是協商由原告支付“押金”人民幣40000元給被告,該押金用于保證原告之子娶被告之女,待二人結婚、生小孩后再退還給原告并按月息一分計算利息。不久之后原告舉辦了訂婚酒宴,并分兩次將40000元現金交給被告。訂婚結束后,原告之子將被告之女接到自己家中居住,一個星期之后被告之女回到娘家,之后原告之子也斷斷續續的到被告家中居住,二人先后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個月左右。后來原告稱被告之女智力不行,雖與其子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但卻拒絕與其子同房,因此其子便停止了與被告之女來往。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禮金,遭到被告拒絕之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禮金人民幣40000 元。
【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協商以支付押金的形式保證原告之子與被告之女婚姻成立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婚姻自主的原則,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不具有保證的效力。本案“押金”的性質實為彩禮,原告之子與被告之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此原告請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鑒于原告之子與被告之女共同生活了一個月左右,且原告與被告在子女婚約締結過程中均存在過錯,應酌情返還部分彩禮為宜。經法院調解,由被告金某某返還給原告黃某某“押金”12000元。
該案告知我們,父母應充分尊重子女的意愿,不應過多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不包辦、買賣子女的婚姻,更不應靠金錢來擔保,而應以男女雙方的感情為基礎,否則,給付再多的“押金”,也押不住婚姻的長久幸福美滿。
(作者單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