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為求婚竟出天價“彩禮”,后因女方拒絕結婚雙方就彩禮返還發生糾紛。6月18日,江西省豐城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一審判處被告周靚返還原告熊常禮金款25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原告熊常與被告周靚戀愛,2008年3月31日原告為了滿足被告提出的條件,進而達到結婚的目的,通過轉賬形式支付給被告周靚人民幣90萬元,2008年11月5日原告通過媒人杜瑞、劉玉之手給被告周靚父母黃金項鏈1條、黃金手鏈1條、黃金戒指1枚、黃金耳環1對。2008年11月6日原告和被告訂婚,當天原告按當地風俗支付給被告周靚親屬“紅包”1.1萬元。后由于被告周靚拒絕與原告結婚,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幾次返還原告現金45萬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過銀行匯給原告之姐熊小嵐20萬元,合計65萬元,尚欠原告25萬元及“四金”等未歸還。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彩禮25萬元,并返還“四金”和紅包1.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熊常給付被告周靚現金90萬元是基于雙方婚姻締結為前提,其給付的款項應視為“彩禮”。被告周靚反悔,拒絕與原告結婚,應視為違約。后雖經原告追討,被告先后返還65萬元,但尚欠25萬元至今未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余款25萬元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四金”及訂婚時給付被告親屬的“紅包”、禮物1.1萬元,該“紅包”、禮物應視為婚姻締結過程中的贈與行為,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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