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親中意,共同生活數月發(fā)現,性格不和難以在一起生活,為彩禮返還問題起糾紛訴至法院。8月12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鄰里縣當事人之間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判令女方返還男方彩禮2萬元的80%即16000元。
興國縣與永豐縣是鄰里縣,2009年10月份,興國南坑鄉(xiāng)的劉小東在媒人趙某介紹下來到永豐縣君埠鄉(xiāng)與女孩李小芳談婚。經過幾次的接觸,男女雙方都比較中意對方,雙方家庭對這門婚事都表示同意,于是男方開始送彩禮,一來二往,各種禮數到位后,男方共計給付了2萬多元彩禮。
2010年農歷正月,小劉和小李便一起外出打工共同生活,經相處一段時間發(fā)現因雙方性格不合,于是女方小李提出分手,2010年5月中旬雙方正式分手。分手后,雙方就返還彩禮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男方訴至永豐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雖未登記結婚卻同居過一段時間,婚約的解除對男、女雙方都有一定的傷害,但相對女方的傷害要大些,從保護婦女權益出發(fā),遂綜合本案案情判令女方返還男方彩禮2萬元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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