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緣難再,男方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遭拒,未進洞房先上公堂。今天,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了支持男方部分訴訟請求的判決。
在上海市崇明縣城橋鎮務農的小蔣都快40歲了尚未婚配,2003年年初,經人介紹與家住上海市徐匯區的小董姑娘談起了戀愛。2004年元旦,小蔣按當地農村風俗,給董家送去了8800元、祖傳黃金方戒指1枚、黃金項鏈1根、羊毛衫等彩禮。然而在之后的交往中,兩人的戀情不但沒有升溫,反而日見疏遠,終于未能成婚,小蔣多次要求董家返還彩禮遭到拒絕。
2006年8月,小蔣向上海市崇明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返還彩禮之訴,小董和她的父母都成了被告。后由于管轄異議,案件被移送徐匯區法院審理。
庭審中,小蔣訴稱,當初是因戀愛打算結婚,為表示誠意而給董家送去彩禮,彩禮還是小董的父母所收。然而在以后的交往中,小董的父親卻不同意這門親事。既然如此,那么彩禮理應退還。
被告方則辯稱,彩禮確實收到,作為父母并不反對這門親事。小董本人則表示,她依然愿意與原告結婚。問題是,兩人確立戀愛關系后,曾多次發生性關系,由于男友的不潔性行為致使她染上了婦科病,不僅遭受病痛之苦,還花去了1.8萬元醫療費。小蔣不予照顧,不予經濟補償,卻談什么歸還彩禮。
法院審理后認為,彩禮象征戀愛男女自愿結婚的意思表示,作為民間風俗并無不可。但《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明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確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可予支持。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彩禮具體返還的數額可酌情判定。據此判決被告應歸還原告彩禮4400元,黃金方戒指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