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報6月4日訊 (記者劉云 通訊員 李明君樊亭)離婚了,王某沒有向男方返還彩禮錢,并且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后隱瞞財產。王某為她的行為付出了代價——— 法院對其罰款1000元,拘留15天。
2006年,平陰縣某鎮的趙某與王某結婚,后來趙某向平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與王某離婚,王某應返還趙某彩禮款5000元。
判決生效后,王某沒有還錢,趙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后,執行人員向王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責令王某向法院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當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但王某拒不申報自己的財產。法院認為,王某有履行能力,卻在法院開始執行前轉移財產,拒不如實申報財產情況,妨礙了法院執行,決定對王某罰款1000元,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