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隨著離婚率不斷上升,返還彩禮糾紛不斷增多。那么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返還彩禮?對此,我國目前有兩個法律依據:
其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9條規定“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結合以上兩個法律規定來看,其基本原則是,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于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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