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訴訟,訴訟主體該如何確定呢?
在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具 體問題的解釋中,只是說“給付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那么這里所說的給付方是否包括當事人的父母呢?實際生活中,婚約彩禮的給付、接受,一般不是在婚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直接發生的,往往是一方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因此如果訴訟主體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這類糾紛的解決。從原告角度看,給付的彩禮是家庭共同財產或父母財產或親屬財產,男方本人不是權利人,如果只能由男方做為原告,其主體資格往往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從被告角度看,收受的財產無論是被女方父母或親屬拿走,還是被女方本人接受,女方及其家屬都是共同受益人,如果只列女方本人為被告,由于女方本人未收到彩禮或無獨立財產,使給付方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既使得到法院勝訴判決,也得不到執行。綜上,作者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允許男女雙方及相關親屬做為共同的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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