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媳婦男方要送彩禮,嫁閨女女方要陪嫁妝,不僅僅是時尚,而且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我國古代結婚程序中有“六禮”之說。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現在的彩禮相當于古禮中的納征,是“六禮”必不可少的一禮。本案就是一起有關“彩禮”的官司。原告趙汝,被告錢南,案由:離婚糾紛。
二、案情
2002年6月,趙汝經人介紹與錢南相識相戀。2003年2月9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經常爭吵。2004年2月16日,經當地鄉鎮法律服務所調解,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雙方自愿離婚、無子女撫養、無財產分割、無債務處理,女方返還婚前男方聘禮14500元及首飾,嫁妝歸女方。后來又補充約定,女方另補償2500元給男方。一樁婚姻本以為到此結束,沒曾想雙方帶著調解協議到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因男方沒有身份證,民政局不予辦理。沒能在民政局離婚,趙汝轉而向法院起訴。原告趙汝認為,自己依據離婚協議給付了被告聘禮13000元,所欠1500元打了欠條,在將嫁妝運回娘家時,當著鎮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面前,又給付了此1500元并將欠條收回。但被告仍漫天要錢,并到自己娘家鬧事,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被告歸還自己的金項鏈、金手鐲、手機等隨身物品。
被告同意離婚,但認為婚前自己為女方用去約3萬元錢(含聘禮),依據調解協議,女方應歸還聘禮14500元及首飾,另補償2500元。但女方至今只給付1500元,余款未付。故要求付清余款。曾給女方的首飾表示放棄。
三、審判
一審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和好無望,雙方同意離婚,故原告訴請離婚予以支持。關于婚前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雙方經鎮法律服務所調解自愿達成協議,該協議約定彩禮和首飾的返還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雙方均應履行并已實際部分履行。現原告稱已返還彩禮14500元和首飾,因被告否認,原告又無證據證明,故只能認定只返還了彩禮1500元。2004年6月2日,一審法院判決:一、原告趙汝與被告錢南離婚;二、原告返還被告婚前彩禮1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三、原告給付被告經濟補償金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四、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其金項鏈、金手鐲、手機等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