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則債權人按照約定有權請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可以向第三人賠償損失;而且第三人也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或者可以賠償損失。債務人瑕疵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其向第三人承擔因瑕疵履行的責任,第三人也有權請求債務人承擔瑕疵履行產生的責任。
債務人基于對債權人的抗辯同樣可用以對抗第三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而第三人未表示受領之前,利益乃尚沒有得到確定,故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可以變更或者解除該合同。第三人表示受領后,利益業已確定,不容剝奪,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得變更第三人的約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第三人對債務人雖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債權,但是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本身的權利,如解除權、撤銷權,第三人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