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有何區別?
離婚財產協議不同于夫妻財產約定。離婚財產協議是夫妻雙方對自己的婚姻身份關系、子女撫養問題以及財產問題進行一攬子處理的協議。由于離婚財產協議涉及身份問題,因此離婚財產協議本身也是附條件的財產協議,只有離婚了,夫妻婚姻身份關系解除了,離婚財產協議才會生效。否則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是沒有生效的。《<婚姻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1)對內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主要是指該約定對婚姻當事人的拘束力,即約定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間及其繼承人之間發生財產約定的物權效力,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受此約定約束。如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婚姻當事人雙方的同意,一方不得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作變更或撤銷。
(2)對外效力。
夫妻財產契約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約財產的約定是否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凡第三人事先知道夫妻財產約定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該夫妻財產有約定,婚姻當事人的夫妻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關鍵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
3、夫妻訂立財產約定應具備什么條件?
(1)夫妻雙方必須具有締約能力。基于夫妻財產約定乃是附著于婚姻而存在的合同,應依身份行為能力確定當事人有無締約能力,有結婚能力即有締約能力。我國婚姻法并未完全禁止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結婚,故夫妻一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不妨許可夫妻訂立財產約定,只是應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做出的約定可以依法撤銷。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不得通過約定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據為己有。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規避夫妻相互扶養、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義務,更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應當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
(4)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