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2、夫妻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18條則明確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范圍,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3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也屬于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6條的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該贈與為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或者經過公證的,則不得撤銷。
3、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個人債務
夫妻財產除了包括積極財產外,還包括消極財產,即對外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負擔的債務,由夫妻共同所有財產清償;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由其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第三人又不知道該約定的,則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清償。婚前、婚后的時間分隔點是婚姻登記之日,同居、共同生活、舉辦傳統婚姻儀式,都不是兩者的劃分標準。
4、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有權決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時,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做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對方有權否認該處分的法律效力。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得對抗該善意第三人。《婚姻法解釋(三)》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5、夫妻之間的借款怎么規定的?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的行為嚴重影響或侵害另一方的共同財產利益,經受害方申請,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不得損害債權人利益。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4條的規定,損害事由被限定為兩種情形:一是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刊益行為的;二是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