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男方聽到對方口頭承諾“要與孩子過一輩子,不再找了!”,便認定為買斷對方不結婚,自愿將房產給了女方。現女方找對象并要求辦理房屋過戶時,便以自己受欺騙為由進行抗辯,能否得到支持?2015年1月5日,黑龍江省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婚后財產糾紛進行了公開宣判,對被告辯解不予采信,并判決位于大慶高新區博學大街東的原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棟歸原告楊某所有。
原告楊某與被告柴某經他人介紹相識,并于2003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第二年,生一子李曉某。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10年8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孩子由原告撫養,并對財產的處理進行了約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大慶高新區博學大街東一棟房屋歸女方所有,其他財產也全部歸女方所有”。
離婚后,原告楊某將被告柴某攆出家門,并要求被告柴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被告柴某拒絕協助辦理,故原告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
在庭審中,被告柴某辯稱,簽訂離婚協議時,原告口頭承諾“要與孩子過一輩子,不再找了!”這是一次性買斷對方不結婚,所以才將所有財產給了原告。現原告找對象,自己受到了欺騙,故離婚協議應當被撤銷。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依法認定該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該離婚協議書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現原告依據該協議主張涉案房屋歸其所有的訴請,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雖主張自己受欺騙,但對此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實,且離婚協議書上已特別注明“經民政部門詢問,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確屬真實意思表達,沒有受到脅迫、欺詐,達成以上協議并經雙方審核無誤”的內容,故對被告的辯解不予采信。對于被告辯稱雙方口頭約定系一次性買斷對方不結婚,但原告予以否認,也未寫進離婚協議中,且該約定是違背法津規定,因此該口頭約定的民事行為無效,故對此辯解不予采信。據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