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是人類社會生活的基本形式。作為婚姻家庭主體的夫妻雙方或單方,為生活消費和生產經營等等之需,時常對外發生經濟交往,產生債權債務關系。本期案例表明,許多人對于家庭債務的認識存在不少誤區,在償還夫妻雙方或單方所欠債務時容易產生爭議,引發糾紛。
一般情況下,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同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即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其自己的財產清償。
在本期案例中,有的屬于當事人對法律誤解,有的屬于當事人惡意逃債,但無論何種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債權都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