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隨著社會進入老齡化,喪偶老人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老年人喪偶后再婚的現象越來愈普遍,相關矛盾糾紛也不斷增多。為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不少老人在婚前做了婚前財產約定,但即便如此,很多情況下,老人再婚后,一方死亡,由于婚前財產約定不清或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爭議頻頻發生,上述問題使不少老人對再婚望而卻步。
一般來講,老人再婚最大的顧慮,歸根結底是財產的所有權及繼承權的問題。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按法律規定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配偶,當然享有對方財產的繼承權。這樣一來,勢必導致自己家的財產落到了外人手中,這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所不能接受的事實。那么,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呢?最好的辦法就是再婚雙方約定好各種人身財產關系,使其不因再婚行為而發生變化。主要有以下兩點需要約定:
一、約定雙方的財產關系
就是雙方要約定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問題。按法律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所以,對于該部分財產可以不做約定。對于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按法律規定應當由夫妻共有,因此,對該部分可以按法律規定,由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
二、約定雙方的繼承關系
按法律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為避免因遺產繼承而發生財產落到外人手中的情況發生,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即以立遺囑的方式約定各方的個人財產(應當包含老人因死亡而在死后所取得的賠償費、喪葬費等所有遺產)由各自得子女繼承。
嚴格來講,此處不應當稱之為約定。立遺囑是個人行為,即使對方不知道或不同意都不會影響遺囑的效力。需要強調的是,老人在立遺囑時應當注意合乎法律規定的形式及實質要件,避免發生爭議時遺囑被認定為無效。
另外,關于再婚雙方的贍養問題,由于老人再婚時,雙方的子女一般均已成年,不會和父親或母親的再婚配偶形成撫養關系,因此,子女對于父親或母親的再婚配偶沒有贍養義務。雖然前述觀點是由我國相關法律所規定的,但為減少日后的糾紛和爭議,建議再婚雙方對贍養問題也做出約定:再婚雙方中一方生病需要護理時,配偶需盡護理義務。老人自己的子女在配偶不能護理時也應當盡到子女的贍養義務,進行護理。而對方的子女對老人則沒有護理義務。對于已經做了財產約定的再婚雙方,當一方生病有經濟支出時,首先由本人出資。本人無能力時,由本人的子女承擔,對方子女無義務承擔。配偶在有能力的情況下提供幫助。最后,再婚老人的后事由自己的子女妥善處理。
雖然,上述建議在實施過程中可能會引發道德和情感方面的問題,甚至為一部分人所不能接受。但該約定卻能最大限度避免老人因再婚而引發的財產及繼承爭議,從而消除再婚老人及其子女在財產及人身方面的存在的顧慮,對老年人再婚起到積極地作用。
如果您想閱讀更多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文章,滬律網小編推薦:
約定財產的內容和約定的形式要件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2012年最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