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改革開放步伐的加快和經濟快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富也不斷增加,從原來的房屋、存款、家具及衣服發展到現在的企業、公司股權、廠房、機器設備、股票、債券、商品房等價值較大的財產,人們對我國婚姻財產制度的認識也逐漸加深,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加之我國婦女經濟地位的提高,人們價值觀念的轉變和自我意識的增強,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將越來越多。所以,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的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夫妻財產約定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所得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它是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相結合的財產制度。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成立及財產約定的效力
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包含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兩種情況。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當事人,訂立財產約定要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必須具備一般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首先,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第二,當事人應親自為之的行為,不適用代理,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因為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婚姻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及相關的義務,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合的契約。第三,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因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所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第四,當事人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時,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法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