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托公證書應包含哪些內容;夫妻雙方可以對哪些財產進行約定;出具執行證書前,債務人不配合公證機構核實其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的事實時,又該如何處置?一直以來,由于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不少公證人員在遇到此類問題時難免會感到無所適從。
近日,《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的指導意見》、《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的指導意見》3個行業規范應運而生。業內專家普遍認為,中國公證協會出臺上述行業規范對于推進公證執業規范化建設,維護公證法制體系協調、規范、統一具有重要意義。
房屋委托書不得含有委托設立遺囑贈與等內容
近年來,隨著房屋流轉、抵押數量的不斷增加,與此相關的房屋委托書公證量也急劇擴大。然而,各地在辦理過程中,在一些具體問題和環節上各有不同的操作模式,引發當事人甚至接受單位對委托書公證程序是否規范、公證書是否有效的歧義。
中國公證協會業務規則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黑龍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處長賈向明分析說,房屋委托書應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以往并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造成委托書往往“缺項”。該指導意見詳盡規定了房屋委托書應包括的內容,特別是明確了“委托書中不得含有委托設立遺囑、贈與等依法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內容”以及多人委托或受托人為多人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對房屋權屬、委托人婚姻狀況等是否實行實質審查一直是業內爭論較大的問題。這個指導意見對公證機構辦理房屋委托書公證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辦證方式:一種是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38條的規定,證明房屋委托書上委托人的簽名(印鑒、指印)和簽署日期;另一種是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證明委托行為及委托人的簽名(印鑒、指印)和簽署日期。
賈向明認為,規定兩種辦證方式,有望解決對房屋委托書公證的辦理是采取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的問題。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公證的,采取形式審查;依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辦理公證的,采取實質審查。
此外,指導意見規定了“應當提交享有監護權的證明材料以及為被監護人利益而處分房屋的保證書”的處理辦法,從而解決了監護人處置被監護人所有房屋的委托書公證能否辦理這一難題。同時肯定了房屋委托公證書中“加注”的做法,并增加了錄音錄像或鑒定的輔助辦法。
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不得委托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