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財產約定在婚姻中能夠產生某些作用,但滬律網小編還是在這里提醒您需要謹慎的使用。由于是夫妻約定財產制,當然只能是有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可以對他們的財產做出約定。在《婚姻法》中規定屬于雙方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內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也可以約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前提是雙方當事人認可。
夫妻財產約定指南
法律對婚約"既不禁止,也不提倡",婚約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男女雙方在結婚前是否訂婚,完全由男女雙方自愿決定。男女雙方沒有婚約,可以依法直接結婚。男女雙方訂有婚約,也無必須結婚的義務,任何一方可以隨時向對方提出解除婚約。
一、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定形式
普通意義上的協議,可以口頭約定。但是,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特定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言下之意,口頭約定無效。因此,“甜言蜜語”中聽不中用。
二、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時的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時,依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之規定處理,即依法認定夫妻財產的性質。當然,這些規定一般只有在離婚時用得著。
三、夫妻財產約定一般僅在夫妻之間有效
首先,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效力能在多大范圍內有效,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般地,該約定僅僅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四、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債務的擔保問題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不能對抗債權人,即,不能因為夫妻財產約定而免除對債權人(第三人)的連帶責任,除非該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如果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那么,根據約定財產份額,一方以自己的份額承擔償債義務。
五、逃債協議無效
其實,這個問題還是協議效力的問題,此處單列出來,主要是因為這種協議很“受歡迎”,當事人也存在誤解。為了逃避債務,假離婚,同時約定夫妻所有財產歸另一方所有,企圖逃避債務,該約定無效。
六、夫妻財產約定應囊括的元素
除了具有普通協議的元素外,夫妻財產協議還應當具備:被約定財產的屬性、財產份額、是否以離婚為生效條件等款項;必要時,可以對財產分割方式作出約定。
七、夫妻財產約定的謹慎性
很多時候,情到濃時,一方(往往是男方)慷慨激昂:所有的財產歸你!說說可以,可千萬別形成書面材料。變相的約定包括:一方給另一方“借條”,如果該借條具備合法性及基礎事實,法院可以支持對方的還款請求。
八、財產約定不能直接對抗房產證
夫妻約定房產歸誰,如果房產證在婚內取得,這種約定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該房產證系一方婚前財產,問題就復雜了:我認為,需要先經過法院確權之訴。
知識總結: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不系統、尚不完善,還存在很多問題,所以公證人員在依法辦理夫妻財產約定書公證時應有一個清醒的認識,約定還是需要謹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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