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約定財產在離婚案件中表現的幾種情況
夫妻約定財產的歸屬,是法律所規定的,也是夫妻對共有財產有平等處分權原則派生出來的新制度,雖然目前在我國不很普遍,但隨著公民個人財產的不斷增加及家庭其他等原因,夫妻約定財產內容也逐步多起來。根據我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夫妻對財產的約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
1、再婚家庭夫妻財產的約定
司法實踐中,處于中、青年或老年的再婚組合家庭中,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是當前婚姻案件中較為普遍的一類,主要有再婚夫妻對婚前個人財產的約定或婚后商品房買賣投入資金等內容的約定,如原告周某與被告嚴某離婚一案,原、被告均系再婚,雙方經人介紹認識后于2000年3月在云和鎮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5月,原告為了生活所需,將自己婚前的房改房以73000元出售后,再以91800元價格,購取另外一套面積相對較大的房屋,房屋裝璜過程中,雙方對婚后購置房屋的投資情況以“家庭財產確認書”形式加以約定,該財產確認書中指出,原告原房改房出售后投入的70000元作為其婚前個人財產。后因雙方感情不和開始分居導致離婚訴訟,審理中就原、被告約定財產的分割問題,基于“家庭財產確認書”中的資金投入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分割財產時當事人雖有分歧,但法院對雙方約定財產的認定有據可查,有法可依,最終確認了該70000元的歸屬。
2、再婚老年夫妻對養老保險、生活保障的約定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美滿的婚姻家庭生活不再是年青人的時尚,也逐步成為老年人的熱門話題,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伴,現實生活中,老年再婚夫妻結為伴侶的逐步增多。尤其是在農村婦女嫁給退休男同志的情況下,有的夫妻專門對養老保險、日后生活保障等內容作出書面約定,其目的是贏得雙方的相互尊重、互相體貼關心,和睦相處,白發到老。如原告王某與被告楊某屬老年再婚,1996年5月份,雙方經《云和縣城關紅玖瑰婚姻介紹所》介紹認識建立戀愛關系。1997年9月30日雙方在《云和縣城關紅玖瑰婚姻介紹所》的主持下,雙方對結為夫妻的意愿、生活費、養老金支付等內容進行了協商,達成協議并登記結婚,其中協議的第二條明確約定:“為解決女方后顧之憂,男方自愿付給女方養老保險金7000,并向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第三條約定,男方每月支付女方零用錢100元。婚后雙方雖能互相照顧,但時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02年上半年雙方為養老保險金的支付發生爭議,男方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審理中,依照夫妻雙方對養老保險金的約定,依法確認和保護了女方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