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夫妻婚姻關系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的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制度。其在適用上優于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只有在婚姻關系當事人對財產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夫妻財產約定制度體現了現代人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僅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確立,有利于夫妻雙方在處理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我國國內婚姻制度與國際婚姻制度的接軌。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的種類
《婚姻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確定的約定財產制主要有三種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稱部分共同制)和分別財產制。
1、一般共同財產制
一般共同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財產均歸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財產除外的夫妻財產制度。也就是說,不論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也不論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雙方平等地享有財產的所有權,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財產除外。《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⑴一方的婚前財產;⑵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⑶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一般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雙方離婚以及夫妻雙方另行約定而終止。在一般共同財產制終止時,夫妻雙方必須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和清算。在分割和清算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種情況:⑴如果夫妻雙方有債務負擔的,應一并對債務作出認定和處理;⑵夫妻雙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在任何財產制下均為個人特有財產。
2、限定共同財產制
限定共同財產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定范圍內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共有范圍外的財產均歸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制度。這種財產制度與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區別在于共有財產的范圍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財產的范圍嚴格限制在婚后所得財產,婚前財產依法屬于個人所有。而限定共同財產制中共有財產的范圍完全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夫妻雙方既可以將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有,也可以將婚后的部分財產約定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