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內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二款同時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種約定類似于國外婚姻制度的夫妻財產契約制。
婚內財產協議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