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屠某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15萬元,隨后,屠先生抵押貨物從銀行貸款20萬元,并辦理了房屋產權證。一年后,屠某與王某結婚,當時這套住房已升值到40萬元,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
2005年11月,屠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房子市值已達60萬元。雙方談及房屋分割問題時,妻子認為,該房屋除去15萬首付款及屠某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外,其余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60萬-15萬-5萬=40萬元,并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屠某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2005年12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按照上述計算方式分割房產。
法院認為,被告在結婚前貸款買房并取得房屋產權證,該房屋應為被告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應在離婚時分割。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現行《婚姻法》不再承認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可經過一定時間而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屠先生在婚后沒有就該房屋的所有權達成新的約定,當婚姻關系不再存續時,王某擁有的權利僅是已付購房款的原價返還。根據物權的登記公示效力,房屋的產權沒有變動,屠某仍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人,不因婚姻關系的締結或解除而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