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某和妻子錢某已分居3年,即將辦理離婚。兩人在婚后曾購買住房一套,張某瞞著錢某將房子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自己的表弟劉某(與張某夫妻也是鄰居)。兩人簽訂過房屋買賣合同以后,劉某將首批10萬元房款交給了張某,另約定其余8萬元等房產過戶以后支付。在兩人去房產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時候,錢某發現丈夫私自賣房的行為,并堅決反對,從而雙方產生糾紛。錢某主張賣房未經過自己的同意,故協議無效。劉某則以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不同意放棄,雙方各執一詞。
評析:本案中錢某反對賣房并主張協議無效是有法律依據的,這份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張某應當將已收取的10萬元返還給劉某,劉某無權再要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第一,這套房屋是張某和錢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第二,依據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本案中,張某將房屋賣給劉某,未經共有人錢某的同意,侵犯了錢某對該房屋的共有權,因此這一買賣行為系無效民事行為。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張某在賣房時并未與錢某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劉某作為張某的親戚和鄰居對張某夫婦的分居以及正在鬧離婚的事實應當是知情的,其難以有正當理由相信這一賣房行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劉某不符合善意第三人的條件。因此,劉某的主張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