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先生與王女士在結婚期間簽訂了一份房產轉讓約定。丈夫聲明將其婚前購買的一套房屋轉讓給妻子,但是由于事后雙方并未至房產交易部門進行轉讓登記,離婚后,雙方為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起了爭議。市一中院近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妻子尚未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馮先生與王女士于2002年2月登記結婚。同年7月,兩人簽訂了一份財產轉讓約定,馮先生聲明將自己婚前購置的一套房子轉讓給妻子,上述房產自聲明簽訂之日開始,屬于王女士個人財產,與雙方夫妻關系無關,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女士在受贈人欄內簽字。但是,在房產交易中心,該套房屋的產權至今還在馮先生名下。
雙方離婚后,為財產分割接連打了幾場官司,其中涉及到該套房屋產權。王女士認為,根據馮先生的聲明,該套房屋的產權應當確認為自己所有。但馮先生認為,當時簽訂協議時雙方曾口頭約定由王女士付出100萬元買下房子,才去辦理轉讓登記。
法院認為,該套房屋是馮先生婚前購買。雖然馮先生與王女士的約定屬于贈與協議,但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除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之外,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都可以撤銷贈與。由于該套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產權尚未發生轉移,馮先生主張撤銷是符合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