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所有人之一死亡時,如何繼承?
共有關系在實際生活中有這樣一些具體表現形式:(1)夫妻共有,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2)家庭共有,即家庭成員基于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經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家庭財產共有關系。(3)共同購置而形成的財產共有關系,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共同出資而購買某項財產而形成的共有關系。(4)因合伙經營通過簽訂合伙合同,共同投資而形成的財產共有關系。(5)共同投資舉辦企業而形成的企業共有關系,一般表現為按股份額的多少而按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根據我國私營企業的規定,公民個人可以投資興辦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企業。(6)因繼承而形成的財產共有關系。在前述這些具體的共有關系中,夫妻共有和家庭共有一般是共同共有,后幾種共有系一般是按份共有。當共有關系中共有人之一死亡時,繼承開始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確定遺產的范圍。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財產,除另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對于共同購置的財產,共有人之一死亡時,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共有人之間的約定,將應屬于其他共有人的財產從共同購置的財產中分離出去,剩余部分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對于通過合伙合同而形成的共有關系,在共有人之一死亡時,一般應結束這種合伙關系,被繼承人原來的投資及應分得的利潤、積累應從合伙事業的全部財產中分離出來,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對于共同投資舉辦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形成的企業共有關系,股東之一死亡時,被繼承人的股權可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可將其股份出賣,將所得的財產作為遺產用于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