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立法選擇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以契約的形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所有關系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夫妻法定財產制的對稱。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我國婚姻法采用的是“選擇式的夫妻財產契約制度”。我國婚姻法之所以采取選擇式的夫妻財產約定制,而放棄1980年婚姻法開放式夫妻約定財產制(1980年婚姻法沒有對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類型提出具體的要求,導致實踐中夫妻約定的不規范、不穩定乃至約定財產關系的混亂無序)。是因為:(1)夫妻財產約定,雖然是婚姻當事人內部關系,涉及夫妻彼此的權益,但如果夫妻與第三人進行交易,還涉及與第三人的財產關系,為保證交易安全,在法律上作適度的統一規定十分必要;(2)從夫妻財產權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種約定財產制的類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經濟強勢或知識優勢強迫或引誘對方訂立有失公平的條款;(3)從交易安全考慮,如果放任夫妻隨意約定,夫妻財產關系過于復雜,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難以清楚地知曉其財產關系的內容,不利于交易的進行;(4)就目前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而言,難以滿足無范圍自由約定財產關系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種財產類型供當事人選擇: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別共同制供當事人選擇。
二、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屬性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性質,在學理上不無爭議。爭論的主要障礙在于對婚姻關系性質的確定上。在我國,對“婚姻”界定的通說是“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愿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否認婚姻關系的締結的契約性質,因而在理論上也就否認夫妻財產約定的契約屬性。
在我國,婚姻實際上是國家依照婚姻立法對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契約進行審查、予以批準,最終在法律上確認男女雙方共同締結終身共同生活的契約?;趯橐鲞@樣一種認識,我們可以將夫妻財產契約的法律屬性作如下歸結:
首先,夫妻財產的約定,是確立夫妻財產所有關系的契約。
夫妻財產的約定,就是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于雙方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誰所有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這種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當然是一種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