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上訴人):曾月鳳,女。
被告(被上訴人):陳北溪,男。
原告訴稱:雙方于1990年10月登記結婚,1991年生育一女名叫陳鑫。由于二人性格差異,婚后沒有建立好夫妻感情,一直發展到行同路人。原告曾于1999年10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判決不準。半年過去,原告與被告的關系沒有改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合理分割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不同意離婚。與原告還是有感情的,雙方夫妻感情出現這種局面,是因為二人收入差距較大。上次判決不準離婚后,因為工作忙,與原告溝通較少。被告保證負責今后家庭開支及女兒的費用。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0月13日登記結婚。1991年3月10日后育一女陳鑫?;楹蟾星橐话悖p方常因家庭經濟等生活瑣事產生糾紛。1997年5月,雙方簽訂生活協議書。1999年曾月鳳訴至本院,請求判令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2000年6月8日原告再次提起離婚訴訟。1995年3月,原告、被告雙方共同購置位置為龍海市角美鎮小路洋D幢504室住房一套。1997年,雙方向龍海市角美商品房開發公司購買了址在龍海市角美鎮24米街職工住宅301室。1997年7月,雙方共同購置址在廈門市港龍花園B1幢4層404室住房一套。1998年,原告、被告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190000元與原告的父親曾主祥共同購置址在廈門市信隆城福隆路6層B座住房一套。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1)結婚證書一份。
?。?)戶口簿內頁記錄。
(3)購房合同書四份和相關的購房發票。
(4)房屋產權證書四份。
?。?)庭審筆錄。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事實和證據認為:原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應予準許。婚生女隨被告生活時間較長,隨被告共同生活為宜。對雙方共同購置的家用電器及四套住房根據雙方的實際需要和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合理分割。
廈門市開元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判決:
?。?)準予原告曾月鳳與被告陳北溪離婚。
?。?)婚生女陳鑫隨被告陳北溪共同生活,原告曾月鳳應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陳北溪子女撫育費人民幣500元至該女獨立生活止。
?。?)夫妻共同財產:飛利浦電腦、松下空調、南韓冰箱各一臺、家具一套歸被告陳北溪所有,松下29英寸彩色電視機、松下DVD、萬寶冰箱各一臺歸原告曾月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