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8日,江南區法院執結一起歷時四年的離奇收條案。 蒙寶珠訴劉海川委托代理股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江南區法院于2002年6月5日立案執行。當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劉海
2006年9月28日,江南區法院執結一起歷時四年的離奇 收條案 。
蒙寶珠訴劉海川委托代理股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江南區法院于2002年6月5日立案執行。當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劉海川送達執行通知書時,劉海川言明已在2002年5月31日向執行申請人蒙寶珠履行了全部案款111300元,并拿出了蒙寶珠所寫的收條;但蒙寶珠卻說此收條是劉海川伙同弟弟劉海寧以攜款還錢為由,騙其寫收條后突然搶走,其當時已報警,故實際上劉海川未履行分文;因雙方各執一詞、案情不明,法院遂裁定中止執行,通知蒙寶珠需另行通過法律途徑來確認收條無效,法院方能恢復執行。因公安部門認為劉海川搶奪收條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偵查。
三年間,因該案的離奇性、取證的難度及法律上的空白,糾紛一時無法解決。
蒙寶珠于2005年9月9日以財產侵權為由,向江南區法院起訴劉海川及劉海寧,請求法院確認收條無效。案經一、二審,法院判決收條無效。劉海川得知判決結果后,立即提前還清銀行的房屋按揭貸款二十萬元,并與妻子辦理了,將其名下房屋轉到前妻名下,企圖造成 無財產可供執行 的狀況來抗拒法院的執行。
法院發現后,立即查封了該房屋,并向其指出:其所負債務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應屬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后其前妻亦有償還義務;如不履行,通過法律確認程序后,最終要拍賣該房屋來償還債務。懾于法律的強大威力,被申請人劉海川終于在2006年9月28日履行了本金十萬多元,并支付了逾期履行加倍利息四萬多元。原來只是十一萬元的債務變成了十六萬元,被執行人不遵守法律法規逾期履行,自食其果。